中国古代为何“秋后问斩”(2)

2024-02-16 09:22     360kuai

汉以降历代法制虽有损益,但秋冬行刑的思想和做法基本上沿袭至清末。《清史稿·刑法二》曾云:"然自汉以来,有秋后决囚之制。唐律除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明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者,凌迟十二条,斩三十七条,绞十二条;真犯死罪秋后处决者,斩一百条,绞八十六条。顺治初定律,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自此京、外死罪多决于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这个说法大概是不错的。

唐朝《狱官令》规定:"从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对违者要加以处罚:"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唐律》四百九十六条)《旧唐书·于志宁传》记载,永徽二年(651),李弘泰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获罪,皇帝下诏令不待行刑之时就立即斩首处死。于志宁上疏谏阻,认为诬告不是恶逆,依法应到秋分处决。他用《左传》"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礼记·月令》、董仲舒的天人感应和阴阳学说论证了农历正月不应该执行刑法。唐高宗李治采纳了他的意见,可见在唐朝大多数时候秋冬行刑制度还是得到了认真执行。

宋朝大致沿袭了唐朝的做法,殿中侍御史赵湘曾向宋真宗上书建议,"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结正者,更令详覆;已结正者,未令决断",即恢复东汉章帝时的做法。真宗看了奏章说:"此诚嘉事。然古今异制,沿革不同,行之虑有淹滞,或因缘为奸矣。"(《宋史·刑法一》)真宗最终没有采纳赵湘的建议。

春秋行刑的做法也被金人接受,大定十二年(1173),金世宗下诏要求"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金史·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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