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为何“秋后问斩”(3)

2024-02-16 09:22     360kuai

元明清均有秋冬行刑的制度。

元朝法律规定:"诸职官于禁刑之日决断公事者,罚俸一月,吏笞二十七,记过。"(《元史·刑法一》)

明代法律规定,立春以后、秋分以前不得执行死刑,停刑之日为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明律·刑律·断狱》)

成化十年(1474)正要处决犯人的时候,冬至节快到了,特下命令过节后再处决,但不久给事中又说冬至以后行刑不合适,于是皇帝下诏等到来年冬月再行刑(《明史·刑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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