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法院释明后,姚某撤回起诉。
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姚某不服,随后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向福建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受害者不止一人
“莫某某”曾在5省5次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