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梅某某告诉其子女后向秭归县公安局报警,秭归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随即出警,对其现场进行勘验,提取了床单、烟头等物证并将其送检。
2020年11月4日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梅某某被强奸后更换的内裤上检出的人精斑DNA分型,嫌疑人丢的烟头上检出的男性个体DNA分型,均与黄某祥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47×1020。
送检的床单(第一层)上,梅某某阴道拭子中检出人精成分,其DNA分型为混合基因型,包含梅某某、黄中祥的DNA分型。
检方认为,黄某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已满七十七周岁妇女实施强奸,酌情从重处罚。
近日,此案已经在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