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以宽仁失天下”,元朝真的很“宽仁”吗?(3)

2022-12-06 06:19     360kuai

元朝在入主中原之前,法律并不完善,很多时候都是按照蒙古人的风俗去处理法律方面的问题。元朝入主中原后,甚至都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典。为了体现自己用刑宽恕的宗旨,制定的元律也以"宽"为主,虽然制定了十等刑罚,但都按忽必烈时的执行标准,"天饶一下,地饶一下,君饶一下",随意减轻处罚等级和力度,使得元朝在执法中只有例可循,而无法可依。这也造成了元朝执法的随意性很大,且前后不一。

元朝的法律较之前的唐、宋为轻。在元朝即使是十恶不赦之罪,也很少会株连九族。宋朝有十四种酷刑,明朝有十六种,而处在它们中间的元朝仅有十一种,这也从侧面反映相比于宋朝和明朝,元朝的酷刑数量最少,刑罚最为宽仁。

元朝的刑罚有笞、杖、徒、流、死五种,但是在量刑时,都比较慎重。忽必烈把"统治天下,重惜人命;凡有罪者,必命对再三,果实而后罪之"写进了元朝的《刑法志》,即使是死罪,元朝处决的方法也多是斩和绞,凌迟处死的记载非常少。

当然,元朝的法律最大的不足就是以人种定刑罚的轻重。同样的罪名,不同的身份地位受到的处罚大不相同。以盗窃为例,汉人初次盗窃要在左臂刺字,第二次盗窃要在右臂刺字,并处以杖刑;而蒙古人盗窃就可以"免予科断";同样在伤害罪上,蒙古人伤害汉人,仅需要赔偿一定的财物,而汉人伤害蒙古人,可以招来杀身之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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