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民举报污染获赔17万,被判敲诈勒索申诉5年终无罪,申请国赔5千万(3)

2021-09-24 10:04  华商报

唐河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挟被害企业,迫使其主动与其协商支付财物,共索要被害企业财物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李旭等3人第一次与陶瓷公司达成协议,获款12万元是双方自愿签订,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2016年6月2日,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李冬志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李基先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坚持申诉5年,河南高院指令再审,3农民最终不被起诉

李旭告诉华商报记者,一审宣判后,相关人员告诉他们,最好不要上诉,如果上诉,中院就会改判缓刑为实刑。“当时不懂法,受误导后就没有上诉。”

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指令南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一审宣判当天,李旭等人被从看守所释放。“实际被羁押了302天”。

被羁押期间以及获得自由后,通过自学和咨询专业人士,李旭了解了大量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这时,我才知道,我们的行为根本构不上敲诈勒索,我们是被冤枉的,自此走上了申诉之路。”

2017年7月14日,唐河县法院决定再审此案。再审庭审时,李旭辩称,赔偿款是由唐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领导和村支书协调后,陶瓷公司主动给他们的,是合法的,不存在威胁、要挟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唐河县法院再审认为,李旭等三被告人虽未直接向被害企业威胁和要挟,但通过反复向政府部门上访的方式,由政府部门向被害企业施压,使得企业由于恐惧和害怕而给付财物,以此换得各被告人不再以此为由上访的结果,并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2017年10月26日,唐河县法院再审裁定:维持该院2016年6月作出的判决。李旭等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旭等3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被害企业生产污染为由,采取向政府部门不断反映、控告的手段,共索要被害企业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2017年12月25日,南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等人不服,继续申诉。2019年12月13日,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南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南阳市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李旭等3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7月20日,南阳市中院裁定:撤销该院及唐河县法院之前的裁定(判决),发回唐河县法院重新审判。

案件发回重审后,李旭等人申请唐河县法院集体回避。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2020年11月5日,南阳市中院指定方城县法院审理此案。

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旭等3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决定对3人不起诉。

2021年6月21日,方城县检察院决定对李旭等3人不起诉

对话:申请1826万余元赔偿是态度,只要依法赔偿就能接受

2021年9月22日,李旭等3人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唐河县法院已受理。当晚,华商报记者与李旭进行了深入对话。

华商报:为什么现在才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李旭: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我们3人一直在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事做准备。9月22日下午,我们向唐河县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的全部资料,唐河县法院已受理,并向我们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受理材料。

华商报:你们各自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有哪些?

李旭:我们向唐河县法院提出了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看病后续治疗费、名誉尊严损失等各项赔偿请求,共计5348万余元。

三人中,我申请国家赔偿1826万余元,其中包括被羁押302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3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后续治疗费20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支出150万元;家属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

李冬志提出的国家赔偿总额为1837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健康后续治疗费200万元;家庭名誉损失1000万元......

李基先申请赔偿总额为1684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女儿受刺激辍学损失200万元;名誉尊严损失1000万元......

华商报:除了经济上的赔偿要求,你们还有哪些请求?

李旭:除了物质赔偿请求,我们3人还要求法院在国家和省市级媒体上公开向我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要求法院负责人亲自登门公开道歉,为错误判刑消除负面影响。

华商报:你觉得你们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李旭:赔偿项目、数额都是我们咨询律师后提出的,申请赔偿是我们的权利,申请赔偿数额是我们证明自己无罪的一种态度。无论法院最终赔偿多少,只要符合法律,合情合理,我们就会接受;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我们当然会上诉。

华商报:你提出的看病后续治疗费200万元、家属名誉尊严侵权损失1000万元依据是什么?

李旭:被羁押期间,我的血压异常升高,至今双眼视物不清,视物变形,左眼视力严重下降。

人的名誉、尊严无价,金钱不换。我被羁押后,小儿子经常被同学、伙伴讥讽嘲笑,性格因此内向、沉默寡言,现在见到邻居也总是低着头。我被刑拘当天,母亲吓得大小便失禁。直到现在,只要提到当年的情景,母亲仍会不由自主地往厕所跑。

我被抓后,相关部门在当地媒体上报道了我们“敲诈勒索”的事情,对我们的声誉、尊严造成了很大影响,就是到现在,有些村民仍躲着我,案件对我和家庭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华商报:你对一审法院判三缓三有什么看法?

李旭:一审判决让人不可思议。自始自终,我们没有认罪,也没有获得陶瓷企业的谅解,更没有“退赃”。再加上检察院、法院认为我们诈骗金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我们3人是不可能获得轻判的。唐河县法院不仅判三缓三,也未责令我们退还所谓的被害企业的赃款,这难道不奇怪吗?

如果我举报环保部门不作为,会让污染企业感到害怕和恐惧,那我举报公安部门不作为,岂不是会让小偷感到恐惧和害怕?这是什么逻辑?多少个夜晚,我明明知道自己无罪,却一直不能平反,不知道哭了多少次。

华商报:案发后,你一直在为自己的案子申诉?

李旭:是的,获释后,我一直在为申诉的事情奔波,根本没有心思做别的事情,家里的经济因此变得非常拮据。妻子经常抱怨我,说吃点亏算了,不要再申诉,但我坚持自己无罪,一直在申诉。面对不法侵权行为,如果大家都选择忍受,没有人出面维权,社会怎会进步?

华商报:拿到国家赔偿后有什么打算?

李旭:为了一家人的生计,我会用赔偿的钱做些小买卖,改善家庭的经济状况;另外,我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拿出部分资金,支持全国的环保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