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月薪2.8万经理未休年休假,被解雇后公司竟要求退薪、赔偿12万,法院这样判(3)

2021-08-25 09:40  每日经济新闻

一审判决后,公司继续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孙某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其本身不仅是制度的制定者,更是制度的遵守者和维护者,对于其未休年休假应该根据该规定执行,对于其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应当向公司返还。”

二审判决: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才是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视为自动放弃”没用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上诉主张《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故孙某应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就此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法定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同时亦规定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除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外,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孙某休假但自己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孙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