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同事便车发生交通意外,家属索赔89万,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决:赔8万8(2)

2021-08-18 09:20  腾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结合事故责任,应当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其中百分之七十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赔偿。法律广告词

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薛某虽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薛某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确定薛某的赔偿责任由百分之三十减轻至百分之十,判决由薛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000多元,其余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及陈某分别承担。本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现实生活中,搭乘现象大量存在。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无偿性的友情行为是否可以成为减轻损害的事由,需要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