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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顺路搭便车,相信大家肯定不会感到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造成了人员伤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薛某与王某原系同事关系,退休后王某经常搭乘薛某的摩托车一起外出打零工,薛某对此未收取过任何费用。
2020年9月的一天早上,薛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外出打零工的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薛某受伤,王某送医无效当日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故后,王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陈某、薛某一同告上法庭,除去陈某自愿补偿的20万元及垫付的10万元后,还要求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薛某辩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规定,可免除其经济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