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未授权"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引关注 律师回应(2)

2021-08-13 03:59     观察者网

虽然海报没有明确说明是改编自湖南“操场埋尸案”,但学校操场、工程监管方、豆腐渣工程、16年惊天血案……就连地名“新光”也和新晃仅一字之差,多重因素相加,让人很容易联想到此前的案件。

12日,据红星新闻报道,“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告诉记者,《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另外,记者从《操场》选角导演戴晓晨处获悉,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

对此,网友们表示非常反感与愤怒,“对家属最起码的尊重呢?”

家属未授权"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引关注 律师回应

还有一部分网友在讨论,从法律上来讲,对于公开报道的案件,影视化改编需要经过家属授权吗?

家属未授权"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引关注 律师回应

对此,观察者网采访到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熊超律师,他介绍,类似的案件往往很容易涉及到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尤其是根据某人某事改编的文艺作品,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要求,但一般情况下片方都会征得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同意,有时候会给家属一部分报酬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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