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苏某某在酒店房间内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被告人苏某某乘被害人醉酒,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之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