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9岁女孩被老板多次劝酒,独自回家时遭强奸杀害,法院:老板应担责(4)

2021-07-22 16:06     腾讯

雇主未履行照看义务,应承担20%赔偿款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俞小红在返家途中遭遇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不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原告的起诉主体及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根据公安机关的检测报告,俞小红死亡后乙醇含量检测达220.8mg/100ml,已超过了醉酒标准。俞小红作为一名年仅十九岁的女性,饮酒后于晚上十点多独自回家,无疑增加了人身危险性。其饮酒行为与最终受到侵害而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李某坤、孙某琼作为俞小红的雇主,且当晚俞小红与李某坤共同饮酒(俞小红喝了约四杯小荞酒),被告李某坤、孙某琼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及先行行为对俞小红产生了照顾、确保安全的义务。但被告李某坤、孙某琼在明知俞小红当晚情绪不好且饮酒过多的情况下未将其安全送回家,即使如被告孙某琼所述俞小红曾拒绝送其回家,也应打电话通知其家属告知俞小红饮酒的情况,让其家属出门相迎或者接其回家,并应确认俞小红是否安全到家,但被告李某坤、孙某琼均未履行这些义务,对俞小红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法院认为承担20%为宜。法律广告词

而关于被告程某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法庭调查,被告程某与俞小红互不相识,也无证据表明其对俞小红有劝酒的行为,且被告程某离开时,俞小红仍在店中未离开,故被告程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某坤、孙某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孙某花、俞某国因其女俞小红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3479.7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花、俞某国对被告餐饮店、程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孙某花、俞某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习生李雨菲 潇湘晨报记者周盾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