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19岁女孩被老板多次劝酒,独自回家时遭强奸杀害,法院:老板应担责(3)

2021-07-22 16:06     腾讯

俞小红是在下班近两个小时后被张某红强奸致死,不是在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原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坤作为雇主赔偿两原告因俞小红的死所造成的损失明显不恰当,属于引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9条第2款“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俞小红的死亡明显不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

俞小红生于2000年6月29日,死于2019年5月23日,俞小红年满18周岁以上属于成年人,其自愿饮酒,作为雇主的李某坤和孙某琼没有制止俞小红饮酒的义务;从餐饮店到两原告家的路程不超过一公里,俞小红下班后近两小时被害,她的死与两被告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坤和孙某琼对俞小红的死亡没有过错;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确认两原告亲属的死亡是因为张某红的犯罪行为所致,两原告不要求孙某红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却要求没有任何过错的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与法律的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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