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员工上班穿短裤竟被解雇,状告公司索赔近16万,法院判了(3)

2021-07-16 09:53     每日经济新闻

公司上诉: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公司无需向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公司上诉理由为:公司的《会所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作牌……”,公司与丁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丁某在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穿工作装,穿短裤上班,因此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与丁某解除合同,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员工答辩: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穿短裤,开除我是不合理的

丁某答辩称:我按规定穿着工装,公司没有下身工装,我穿的是九分裤。公司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穿短裤,店长也没有在公共场合告知店员不能穿短裤,公司因为我穿了九分裤就将我开除是不合理的。

二审判决:公司解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支付赔偿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因公司认可在2014年未与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其应当向丁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系合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丁某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认定公司应向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765.0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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