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员工上班穿短裤竟被解雇,状告公司索赔近16万,法院判了(2)

2021-07-16 09:53     每日经济新闻

2014年6月9日,丁某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4838元;2.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5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548元;3.支付2012年5月24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费40186.5元;4.支付2014年2月18日至5月23日期间延时加班费28531.35元;5.支付2014年清明节、劳动节加班费8409.26元,以上合计15.55万元。

2015年1月2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公司支付丁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971.26元;二、公司支付丁某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206.89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元;三、公司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838元……

公司起诉:穿短裤上班属严重违规行为,公司可解除合同。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公司的《2014年预售期间工作流程及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会所管理制度》)第3条明确规定会籍顾问需穿工装带工牌,所以公司辞退丁某有规章制度依据,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一审判决:规章制度并未规定穿短裤需解除合同,公司解雇不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虽主张丁某因不穿工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未穿工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公司应支付丁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765.08元(5953.02元×2.5个月×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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