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近340万元北京购房,媳妇声称是赠与,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判了(4)

2021-07-14 02:28     每日经济新闻

庭审中,张XX、王XX主张史某曾在微信聊天中有“给爸爸还债肯定是第一位的”的表示,且有张某书写的借条,上述证据可证明史某认可该资金性质系借贷,双方就此达成合意。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卖房还债”和“借钱买房”并非相同含义,即使338万元购房资金系张XX、王XX向他人借贷获得,亦不影响其可以作出将该资金赠与张某、史某用于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史某此后具有“卖房还债”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等同于其认可曾向张XX、王XX“借钱买房”。

其次,张某书写借条的时间为2018年2月18日,此时双方已因卖房事宜矛盾激化,结合张某系张XX、王XX之子的身份关系,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史某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张XX、王XX提举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据此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王XX、张XX对张某、史某的赠与,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张XX、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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