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近340万元北京购房,媳妇声称是赠与,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判了(3)

2021-07-14 02:28     每日经济新闻

不过,张XX、王X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张XX、王XX提供一份新证据,张XX、王XX的诊断证明和病例,证明张XX、王XX生活困难,并患有疾病,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大量医疗费用,张某、史某应尽快还款,以减少老人的生活压力。

二审中,法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2月,王XX、张XX出资为张某购买位于昌平望都新地小区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年底,在与史某沟通卖房还债事宜期间,张某将昌平房屋过户到史某的名下。2018年1月底,该房又过户回张某名下。2019年5月份史某提出离婚申请,张某搬出该房屋,现在史某和孩子在该房屋内居住。目前,张XX、王XX居住于美立方小区的房屋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张XX、王XX向史某账户转账资金的性质应为借贷还是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本案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审理;张XX、王XX向史某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美立方房屋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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