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婚后子女转款近340万元北京购房,媳妇声称是赠与,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法院判了(2)

2021-07-14 02:28     每日经济新闻

张XX、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史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上述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史某、张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对于史某收到王XX、张XX转账338万元无异议,但王XX、张XX主张系借款,史某认为系赠与,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款项究竟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在张某与史某的婚姻存续期间,王XX、张XX向史某账户转账338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史某名下。在王XX、张XX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两笔款项系出借给张某、史某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应将涉案款项认定为王XX、张XX对张某、史某的赠与。

故一审法院对于王XX、张X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王XX、张X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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