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朱元璋改进“登闻鼓制度”,来看明代对冤假错案的规避与纠正(7)

2021-07-12 11:00     360kuai

在万历二十二年以后,根据王嘉谟的建议,登闻鼓又添加一条新的规定,那就是每次登闻鼓案件都要先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一起审理,看看是否的确是冤假错案,决定是否要受理此案,再转交给皇帝,"此后民奏诉,请下法司详鞠,果系枉抑,方与行勘,诏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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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闻鼓案件的受理时间和一般的案件相比也有极大的区别,普通案件何时受理,明代并没有明确规定,随时可以击鼓鸣冤,乃至于死刑犯执行死刑的当天,罪犯亲属都可以击鼓鸣冤。

比如成化年间就有"戮死罪囚三十三人于市。……将行刑,有十九人母妻讼冤登闻鼓下,给事中以闻,诏留重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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