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提家务补偿 法院判了!(3)

2021-07-09 13:36     广西高院

三是经济补偿需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是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丈夫6年来不顾家,妻子独自照顾小孩、操持家务的实际情况,属于婚姻期间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主体,故妻子在离婚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诉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虽然法律将家务劳动由"无偿"变成了"有偿",但并非是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过多一方在离婚时可以"漫天要价",所以家务补偿的诉求,仍需有理有据,合理要求,否则将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丈夫常年在外不顾家妻子提家务补偿 法院判了!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