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二成

2021-07-08 11:49     澎湃新闻

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胡某上有年迈母亲,下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妻子无经济来源。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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