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员工长期加班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担责二成(2)

2021-07-08 11:49     澎湃新闻

某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保障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但其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显然存在侵权行为。胡某从事的岗位虽经当地人事劳动局批准实行非标准工时制,但某包装公司没有按批复要求制定工时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而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意性地、经常性地安排胡某加班。且在胡某多次向主管发微信表示“累死了、干不动了、我要休息”等情况下,某包装公司仍罔顾其诉求,不顾胡某身体健康状况,持续安排胡某加班,故其对胡某的长期加班,健康权、身体权无法得到基本满足存在过错。

根据胡某长时间超负荷加班、多次拒绝加班表示需要休息,以及其发病当天上完夜班后回家感到身体不适这一过程的紧密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胡某长期加班与其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某包装公司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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