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5000万财产 妻子只给公婆170万?法院:有效(2)

2021-06-25 09:35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这要从两份协议说起。周先生在世时,与程女士签订了一份《父母供养协议》,约定夫妻一方离世,在世方给予已离世方父母每人100万元,给予离世方亲生姊妹每人30万元,位于重庆老家的房子归周先生父亲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及后期收益归在世方所有。后周先生病情加重,夫妻二人又另行签订了一份《人生意外协议》,将在世方给予离世方父母赡养费每人100万元改成给予离世方父母170万元,其他条款不变,但未对其余财产及后期收益所有权做说明。

周先生去世后,程女士和公婆姑嫂等人又签订了一份《人生意外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程女士向公婆姑嫂付款的具体时间,但她们对于三份协议的效力却发生了争议。

程女士主张,除了协议要求分割给父母姑嫂的财产之外,其余财产均归其所有,而程女士的公婆则认为其他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明断

她和孩子得到了保障  

由于案件双方争议较大,涉及财产类型复杂,包括房屋、商铺、酒店、股权以及其他车辆、现金。案件承办法官张利宝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启动司法鉴定工作,确定遗产的价值和范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她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父母供养协议》、《人生意外协议》,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及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协议皆为打印件,由周先生、程女士夫妻双方签字,由律师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两份文件均不属于公证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而两份协议订立时间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内容上看两份协议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两份协议是程女士夫妻双方对于自身财产和债务进行综合考虑后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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