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复核精神病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病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绝对不起诉。
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复核精神病鉴定:张某某患有精神病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虽有杀人行为,但其患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经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绝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