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涛提供的合同显示,该险种在《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中约定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理赔标准,并在附录中对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给出了定义。
保险合同里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
澎湃新闻注意到,重大疾病和特定疾病的定义包括共72种(类)疾病,其中包含恶性肿瘤、良性脑肿瘤等,但不包括康涛所患的(右肾上腺区)神经鞘瘤。另外,合同中并未约定“只要住院超过1万元以上都可以赔钱”的相关条款。
保险公司:良性肿瘤不在赔付范围内
6月4日,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理赔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康涛于4月26日向公司申请理赔,根据康涛上传的医院住院记录、病理报告等资料,经过理赔科与医院的沟通,康涛的肿瘤属于良性肿瘤,病情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是特定疾病范围,“我们只能按照合同条款,对他作出不予理赔的结论”。
业务员在推销过程中有无存在误导康涛的情况?前述理赔科工作人员称,经核查,康涛本人的投保、回访情况,以及康涛本人对于保险文案的了解,整个购买流程都是正常的,“至少从我们的流程看,不存在销售误导的情况。”
“顾客在咨询购买的时候,可以根据业务员的介绍做决定,觉得可以就买;不可以就不买。顾客要在购买的时候决定清楚。”前述理赔科的工作人员说。
针对类似理赔纠纷,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泂6月7日向澎湃新闻分析称,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进行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要做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
莫泂提醒消费者,什么疾病能够理赔确实不能按照自己的理解,必须以合同约定为准。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详细询问。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保险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明玲认为,保险从业人员在推荐保险产品的时候,要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推荐产品的时候,要向投保人明确投保险种、保障范围、保险费率、除外责任、免赔范围、犹豫期等重点条款的解读。不能误导、欺骗投保人投保。
在该案例中,太平洋人寿无锡分公司做出拒赔的决定是否合理?王明玲表示,如果不属于保险合同当中所约定的保险责任、免赔范围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赔付就没有了依据,此时保险公司一般会做出拒赔的决定。
莫泂表示,康涛的疾病,合同中存在专业解释约定,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准,除非该约定明显背离专业意义。从目前来看,康涛的损失可能确实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