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怨已久的平台们:爱优腾VS字节b站,大战从何说起?(5)

2021-06-04 16:59     观察者网

除了剪辑问题,视频平台广告的不合理也成为了被吐槽的重点,有人呼吁平台“合理插入广告”。

更有人提起一段“往事”——优酷当年也走的是UGC(用户生成内容)路线,和土豆合并后,反而把优势弄丢了。

界限在哪里?

那么,“合理使用”和“侵权”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呢?

根据观察者网咨询法律相关从业人员,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但主要是为了防止他人对作品实施歪曲、篡改、冒名顶替和擅自改编传播的行为,并不禁止人们正常接触和使用作品。

原则上,使用他人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但《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了“合理使用”规定,在符合该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时,使用作品并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保证用途合法即可。

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因此,在二创短视频中引用影视剧的视频、图片的行为,即使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并不一定构成违法,关键还是要判断是否符合“适当引用”的情形。

通常来说,对“适当引用”的判断主要考虑引用目的、引用比例、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等因素。

其中,在引用目的上,需要分析被引用内容是否与二创内容主题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在引用比例上,虽然没有绝对的数量比例限制,但不能使引用比例明显超过必要范围。在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则要考虑二创内容与原作品是否会在同一市场领域形成竞争关系。

总得来说,影视剧的二创内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