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中国艺人与“抹黑新疆棉花”品牌方解约,要赔钱吗?(3)

2021-03-26 10:37     观察者网

观察者网:如果艺人方解约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田思远:我认为是不构成违约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便构成违约,品牌方也难以证明其损失金额。

根据案件的舆情,品牌方也不可能起诉到法院。况且按照现有的情况,品牌方实际也很难在短期有品牌宣传的需求。

因此,更大的可能性是品牌方与艺人公司进行商业谈判,双方确定暂停合同的履行,或者直接双方解除合同进行结算。

观察者网:如果艺人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过重,艺人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田思远:《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作为艺人一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向法院主张:

1.双方虽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但是品牌方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应酌减违约金。

2.从合同的后续履行而言,品牌方现存在舆论压力,短期也不可能存在宣传需求。由此,品牌方实际是没有损失的,应当降低违约金。

3.艺人一方哪怕存在违约,也是源于品牌方在先的过错行为。在考虑违约金时也应当考虑这一点,艺人是为了维护自身证明形象而拒绝履行合同,也应当降低违约金。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