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在“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事件中,品牌商合作艺人是否有权以“国家利益受损”为由进行单方解约?
田思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首先需要考察双方的约定。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再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就明星代言合同而言,品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要求代言人执行“道德条款”,即在代言期间,代言人不得存在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包括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出轨等。
同样,明星工作室往往也会提出对等的条款,要求品牌方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不存在辱华或者“台独”“港独”“疆独”“藏独”等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由此,在双方代言合同有上述约定的情况下,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显然属于损害我国利益的行为,品牌商合作艺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如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外国品牌商联合抹黑新疆棉花”事件中,如品牌方坚持要求合作艺人履行合同,则有滥用民事权利损害我国利益之嫌。如合作艺人坚持履行合同则有利用合同事实损害公共利益之嫌。
鉴于双方的履行均被法律所否定,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合同也应当解除。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田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