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某龙以公安民警办案的公务身份对被害人进行审查盘问,并单独审讯,双方所处位置并不平等。面对被告人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如对被害人罚跪,对其他相关人员随意动用刑具(手铐),加之被害人有容留卖淫罪的前科,此种情形下,导致被害人被性侵时不敢反抗或反抗程度不够激烈亦属正常。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肥西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张某龙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4日,合肥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