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派出所调查结论,李某坠楼原因排除了受他人侵害的情形,符合自行坠楼的情形。根据调查情况分析,李某生前经由放电视的桌子攀爬上窗户,具有高度可能性。案涉窗户距离地面虽低于建筑设计规范要求90cm,存在一定不足,但在李某故意攀爬上窗户的情况下,窗户的高度问题不能成为本案要求赖某承责的事由。
李某入住宾馆后攀爬上窗台并非一般住客的正常举动,该攀爬窗户行为是由其个人主观意志所决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坠楼致死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家属以赖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二审于是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