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结
法院认为,男青年多次和女青年自愿发生性关系,不能否定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案发后,男青年的家属也代为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后来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也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判决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对此,男青年一直不服气,认为法院有什么证据证明自己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呢?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两个人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呢?判决完全没有依照事实和证据,胡乱认定,主观臆测,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男青年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在这个案件中,认定男青年第一次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生性关系几个月之后,才称遭到强奸,完全没有证据保存下来,完全无法证明男青年使用了暴力手段、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对女青年实施了性侵犯。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男青年构成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