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犯一次后,就自愿发生6次关系,那还能定强奸罪吗?

2020-12-17 07:51     河南都市频道

一、案情

刘某和被害女生是在网上聊天认识的网友,两个人聊了几个月,后来两个人相约见面。见面之后,男青年刘某直接拉女青年到宾馆,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发生完之后,女青年本来想报警,但是,男青年告诉她要继续交往,当男女朋友关系,并且向女青年表白。就这样,女青年同意两个人继续交往。两个人于是正式成为男女朋友三个月,期间又发生了六次性关系。直至后来,女青年怀孕了,被父母、学校老师发现,她父母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男青年的刑事责任。女青年也说了,第一次是遭受强奸,无奈之下才同意和他交往,后面几次没有强迫,两个人后来自愿发生性关系。

公安机关将男青年抓获归案,审讯他关于强奸的事实和细节。那么关键是,女青年后来都自愿发生性关系了,能否推定前面的强奸行为不成立呢?表示女青年已经追认同意了呢?男青年还构成强奸罪吗?

二、案例分析

1、男青年认为,他和女青年是自由恋爱关系,他从来没有强迫对方,两个人每次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后来因为防护措施没做好,女青年怀孕了,他们的关系暴露,迫于父母、学校的压力,女青年才反口认为自己遭受强奸的。实际上,他们是恋人之间发生的正常性关系,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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