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打督邮的刘备到底下手有多狠?为何演义要把这事挪到张飞身上?(4)

2025-06-29 14:42  360kuai

“弃官”逃罪之“罪”无疑以赃罪居多,前引杨湛之罪,疑为主守盗;谢游则“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顺帝时左雄上“请限去官之令”,王先谦《集解》曰:“汉世臧污吏往往恐劾奏,辄自引去”;范滂为清诏使冀州,“守令自知臧污,望风解印绶去”。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对于官吏犯赃,汉代本来是予以重治的。文帝规定:“吏坐臧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注:《汉书?贡禹传》。)即官吏犯他罪免官或服刑期满,仍可再仕,而一旦坐赃免官则终身禁锢。此令除景帝时一度废止,西汉一朝一直令行禁止。东汉时期为禁止官员犯赃,更实行赃吏“增锢二世”(《后汉书?刘恺传》)、“臧吏三世禁锢”(《后汉书?陈忠传》)等严惩措施。在赃罪的量刑界限上,“臧二百五十以上”即行起诉,“臧五百以上”就要免官,“臧十金以上”弃市,罪无赦。由此可见,汉代惩赃之法不可谓不严,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强,可官吏犯赃又何以屡禁不止,这除了封建制度下行政管理与经济管理的合二为一、法律特权的庇护以及官吏受财产欲、权力欲的驱使等主客观因素外,“弃官”可以逃罪也不失为重要原因之一。

本来惩治赃罪的法令在执行中已大打折扣,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注:《汉书?贡禹传》贡禹曾上书建议:“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臧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或以上请、爵减、赎等法律特权避重就轻,而“弃官”更为赃吏逃脱法律制裁提供了一种法外保护。弃官可以求名,“州宰不覆,竞共辟召”;弃官可以逃罪,“会赦行赂,复见洗涤”(注:《后汉书?左雄列传》。)。它已经从一种习惯、世风嬗变为事实上的法外特权,它不仅加深了汉代的政治腐败,更为官吏犯赃提供了某种安全感,何乐而不为。仅此而论,官吏的习惯性特权比法律特权危害更大,辐射面更广。

当然小编在这说这么多,其实并非说刘备是多坏是贪官污吏之类啥的。其实小编心中的刘备是个有手段心怀天下,有心机并且能真正做到仁义之行敢于做的英雄之辈,而非演义中给人看起来像个厚黑虚伪的伪君子又像傻白甜无能之人的不合实际的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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