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向异性转账,妻子可以要回吗?温宿县人民法院:赠与款项无效,应当返还(3)

2024-03-15 10:20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释法】:结婚后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处置共同财产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婚姻存续期间阿某未经妻子麦某同意擅自把共同财产赠与加某,属于无权处分。因此,阿某行为侵害麦某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加某无合法依据取得阿某赠与的款项是无效的,加某应该返还无合法依据取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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