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继续被前夫家暴发生性关系,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

2024-03-11 15:36     潇湘晨报

法庭经审理认为,小煜的暴力行为对小琦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伤害,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小琦所面临情形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小琦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小煜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小琦及其亲属以及限制小煜进入小琦的住所,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了来自家庭,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以及离婚之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及适用范围,终止恋爱关系或者是离婚之后的双方当事人在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违法,对其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潇湘晨报综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