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归还手机收到练功券红包,感到受辱发视频吐槽,律师解读:失主做法或侮辱人格(2)

2024-02-21 11:01     大风新闻

但对于网友的这些疑问,视频发布者并未正面回应。

相关知情者称捡到手机属实

当地警方确认发生此事 未介绍具体情况

针对此事,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网上搜索到了发布三段视频的账号,试图通过私信和评论区留言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却均未成功。

但记者采访到了一名曾与当事人交流此事的知情者,"他也没太跟我讲清楚,但大概说了,是捡到手机后,对方定位找过来的,但在归还对方后,对方说是感谢,却给他一包练功券,他第二天打开才发现。对于为啥隔了几天归还,他没说。"

随后,记者根据网传视频配文信息联系到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共联派出所,民警确认了此事的发生,但未就具体情况进行介绍。

律师说法:拾得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做法或侮辱捡拾者人格

"无论从拾金不昧的道德层面上讲或从法律层面上讲,拾得人都应该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拾得人应立即归还给失主,否则,拾得人需向失主承担民事责任。赵良善称,依据上述民法典规定,如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则属于不当得利,对此,失主可起诉拾得人,要求归还。

赵良善解释说,当然,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拾得人索要的费用远远超过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并要挟失主不给好处费就不归还遗失物,这则演变成了变相敲诈勒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介绍,本事件中,失主可以选择不感谢捡到手机的人,但不能用练功券的方式感谢,否则,就有侮辱他人的人格之嫌疑,如失主侮辱捡到手机的人成立,失主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侮辱他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对此,捡到手机的人有权要求失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侮辱行为的情节严重,则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面临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赵良善表示,若捡到手机的人拍下失主的正面影像传至网上,依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捡到手机的人或构成侵权,侵犯了失主的肖像权。

赵良善呼吁,拾金不昧本是美德,莫让行善变了味。本次事件的具体情况还有待进一步厘清,但依法行事无疑是当事双方均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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