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视法庭纪律,在庭审中私自录音录像并转发好友,被罚款5000元(2)

2024-03-27 10:57     江西政法

鉴于周某的行为导致案件当事人及旁听家属情绪激动,致使庭审活动一度中断,影响恶劣,法庭对其进行严厉训诫和教育,并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必经程序,庭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直接代表着法律的庄严与神圣。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开展法治宣传的重要途径,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在法庭上不得录音录像。参与庭审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开庭纪律、维护庭审秩序,以合理正当形式参与旁听庭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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