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父母双亡,在已指定监护人后提出想跟姐姐生活,法院支持吗?(2)

2024-04-25 17:39  潇湘晨报

本案诉讼中,小美通过写信和当面陈述告诉法官,外祖母与她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她情绪不稳定,不想继续与外祖母共同生活。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小美和外祖母目前矛盾较深,如果继续共同生活,对小美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十分不利。申请人长姐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具备抚养小美的能力与条件。并且相较于之前,现在的小美更加积极向上、乐观开朗,可见,与长姐生活更加有利于小美健康成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考虑到外祖父母对小美带来的情绪压力影响其健康成长,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变更长姐为小美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是法定监护的延伸,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产生。本案被监护人小美在2022年经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为外祖父母。

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时,监护人不仅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还需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外祖母和小美产生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反而不断加深,对小美心理造成很大影响,明显不利于小美健康成长。按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为小美的长姐,在发现监护人实施了不利于妹妹成长的行为后,有权诉请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法院会按照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原则,综合考虑被监护人个人意愿、双方经济条件、监护能力、与被监护人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等,依法作出裁判。

法官提醒:

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更好地健康成长,如出现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有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