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足女拒绝和嫖客亲嘴被打 刺死对方获刑4年

2024-04-21 13:39  今日头条

失足女拒绝和嫖客亲嘴被打 刺死对方获刑4年

近日,一起关于失足女子在拒绝男子亲嘴要求后,遭到持续殴打,并最终在自卫过程中刺死男子的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的深入讨论。

据潇湘晨报报道,这名失足妇女蒙某,是一名41岁的广西女子,在重庆打工并租住在沙坪坝区。事发当天,她正在某巷子等待客人,这时一名49岁的男子郑某路过并询价。两人谈妥价格后,郑某跟随蒙某前往她的出租房。然而,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蒙某拒绝了郑某提出的亲嘴等要求,这引发了郑某的不满和暴力行为。

郑某开始对蒙某进行持续的殴打,扇耳光、用拳头击打头部,整个过程持续了三四分钟。蒙某的哭喊和求饶声引来了邻居的注意,邻居们敲门并劝说郑某停止暴行。在邻居的劝说下,郑某暂时离开了出租房。然而,他并没有真正平息怒火,而是走到屋外继续与蒙某争吵对骂。围观群众虽然试图劝解,但郑某情绪激动,扬言要打死蒙某。

突然,郑某又冲回出租房,一脚将蒙某踹倒在地。此时的蒙某已经身处绝境,她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在情急之下,她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在郑某冲过来打她时,从地上站起捅了郑某一刀。郑某被刺中后,试图拔出刀继续攻击蒙某,但很快就因伤势过重而失去力气,最终倒地不起。

事发后,蒙某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理。然而,不幸的是,郑某因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心包填塞,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体内还检查出乙醇,显示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

这起案件在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法院认为,虽然蒙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她以水果刀捅刺反击郑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她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在郑某的暴力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蒙某人身安全的程度时,她选择使用刀具直接捅刺郑某的要害部位,导致了郑某的死亡。因此,法院认定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判处她四年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一方面,人们普遍对蒙某的遭遇表示同情,认为她是在自卫过程中不幸造成了郑某的死亡;另一方面,也有人对法院的判决表示理解,认为虽然蒙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她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手段过于激烈,超出了合理范围。

总觉得应该所有被伤害的人有无限防卫权,而不是分正当和过当,有时候那些加害别人霸凌别人的人真的很可恶,不应该要求受害者在劣势被攻击的情况下保持平静的反击,这样感觉不太公平。

"在男子冲过来打她时,从地上站起捅了男子一刀。随后,男子将刀拔出,还想捅她",这不是侵害过程中她反击了么?怎么还防卫过当了?面对明显有体型优势的男的还必须赤手空拳反击?那不如说"你等他打完没死报警"好了

这案子认定防卫过当,没什么问题。如果刀是男子的,失足女夺刀后捅死他,是正当防卫;如果男子只是殴打,失足女拿刀捅死了男子,就防卫过当了。

当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我们应该如何合理、适度地进行自卫?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如何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寻求和平解决的方式,避免将冲突升级到无法挽回的地步,保护好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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