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朝统治者为前朝注史,成为确认自身统治合法性以及朝代更迭与家国传承性的重要标志,实际上也是对于前朝正朔地位的认同以及自身传承地位的确认。
作为清朝为明朝所修的官史--《明史》,记录的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元年(1368年)至明思宗朱由检崇祯十七年(1644年)期间的历史,也就是说清朝以此承认了明朝在1644年崇祯自缢、明朝灭亡前的中原王朝的正统地位,同时也是将清朝作为一个朝代的时间确定在了1644年,即顺治元年。
相对应的是,此时的清朝对于南方的南明小朝廷,均扣上了"伪王"的帽子,统统是以犯上作乱的概念定了南明包括福王、桂王等政权,并不将其看做是正统明朝的延续。

再次,在顺治朝期间,基本实现了明朝灭亡时,其故土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