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穿高跟鞋驾车撞死3岁男童 交警二次复核:女子和男童母亲承担同等责任(2)

2021-12-17 09:19  封面新闻

交警首次认定双方不服 复核结果取消幼童担责

事故发生后,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并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书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8月12日9时24分,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环城路方向往三台县紫东阁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台县环城路(某酒店外)路段时,与行人小昊相撞,造成小昊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认定书还分析了事故形成原因:李女士驾驶川BU****小型普通客车时着高跟鞋及未尽到观察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小昊遇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以及郑女士未尽到监护人保护职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李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小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返、折返”之规定。

郑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确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昊及郑女士应当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了复核申请。”三台县交警大队一名负责人说,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随后作出复核结论,认为因果关系分析不准确,撤销第一次事故认定。

据该负责人介绍,交警支队到现场再次进行勘察和进行侦查试验等,并调取事发当天的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同时找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李女士的车速进行了测试,得出的结果是8~10公里/小时。最后做出认定:李女士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监护人郑女士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小昊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认定结果,郑女士一方认为,在事故认定方面,还是没有把主次责任划分清楚,准备再次进行申诉。同时,通过法院向李女士提起民事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