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外出旅行活动,本是一件愉悦身心的事,阿天(化名)却在公司组织的一次爬山活动中猝死,阿天一家就此失去了顶梁柱。对此,阿天的妻子和父母认为供职的公司、景区以及旅游公司都有责任,并将几家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约129万余元。近日,苏州昆山法院审理了此案,驳回了阿天一家的诉讼请求。

2018年3月5日,在苏州某福科技公司担任销售经理的阿天在公司的组织下到某景区旅游。3月6日,阿天与两名同事一同徒步登山,登山途中,阿天在8时30分左右感觉身体不适要求下山,同行的同事陪同其休息、下山。
但在下山途中,阿天却突然体力不支、脸色发白,斜躺在山坡上。在场的人都以为阿天是低血糖,找点糖吃、喝点水,休息一下便好。
谁知,休息了一会后,阿天还是难受,捂着胸口要求下山,一行人便继续下山,但是还未走一会儿,阿天便身体一软、慢慢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大小便失禁。后来,阿天经抢救无效于9时45分死亡。
事后,阿天的妻子和父母将苏州某福科技公司、某景区运营公司,以及两家旅游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四家公司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约129.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