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司法对无过错方的权利救济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之必须。
第二,“出轨”行为构成《民法典》关于“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体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于该条款采用例举式规定,限制了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比如一夜情、嫖娼等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意一种,但对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伤害极大。又如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的,虽然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忽视了对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裁判者遇到相关情形,在缺乏裁判依据的情况下,难以对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