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地方的官制大致可分为,督抚、藩、臬、府、县。省一级的地方最高长官,分别为总督和巡抚,一府之地最高长官自然是知府,县则是县令或知县。而在省级与府级之间,还有一级行政单位,那就是道。

鼎盛时期的清朝疆域
清朝的官制大至承袭了明朝。不过,清朝在吸取明亡的教训之后,也对清明朝的官制进行了改革。例如在明朝时期,本是一省之长的三司,即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到清朝时变成了省二级机构,反倒在明朝之时为临时差遣的总督和巡抚,被固定为一省之长。
同时,清朝还将都指挥使裁撤,名义上,为省级的布政使和按察使,变成了督抚的僚属。最重要的是,布政使和按察使,在清朝时期被取消了直达皇帝面奏之权,布政使和按察使彻底失去了"上达天听"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