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辩称,王丽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房屋和车辆都登记在张彬名下,属于张彬个人所有,不属于王丽和张彬的共同财产。王丽对张彬名下的房屋、车辆、存款和社保均没有继承的权利。张彬生前身体健康,有收入来源,不需要任何扶养,王丽和张彬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没有同居,缺乏照顾张彬生活的基础,二人之间基于男女朋友关系互赠礼物、互相购买东西都是正常行为,不能以此为依据取得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其与张彬的共同财产,但王丽与张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不属于婚姻关系,而王丽亦自认恋爱期间的收入彼此不混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丽对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存在出资的事实,故对于王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二人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应系张彬个人财产。
关于王丽是否享有继承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彬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而言确不需要王丽提供额外经济来源,但王丽自2012年初即与张彬确立恋爱关系,且根据王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二人感情稳定而持续,王丽在张彬的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给予了张彬一定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此亦应属于扶助义务的重要体现,而陈红对此既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本人对张彬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王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在具体遗产分割上:对于王丽继承的份额上,法院结合王丽与张彬的恋爱关系持续时间、是否同居、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为10%,其他份额应由陈红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鉴于王丽的继承份额较小,且陈红已实际支取相关遗产,故张彬的房屋、车辆、存款均由陈红继承,由陈红给付王丽相应折价款78119.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