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纪实:女生伙同男友杀害大款情人(4)

2020-11-12 04:31     网易

被告人谢宏上诉称本案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被害人木鸿章在本案中有过错,对其应从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

被告人张超上诉称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张超19日找木鸿章只想索要被强奸后的赔偿款4万元,至于木鸿章被勒死及购买碎尸的塑料袋及尼龙绳均不知情;一审指控上诉人张超参与杀人抢劫的证据不足,上诉人张超参与到柜员机上取钱,但未邀约及参与杀人的行为,未转移尸体参与过抛尸;上诉人张超没有参与过杀人、抢劫的行为,判处死刑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及杀害被害人木鸿章的手段,劫取被害人木鸿章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千多元及价值2万多元的物品,均构成抢劫罪。且将被害人木鸿章勒死后肢解尸体,抛洒于玉龙县护城河内,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抢劫数额巨大,均应依法从严惩处。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谢宏为参与犯意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张超提起犯意,发短信诱骗木鸿章到其出租房,肢解木鸿章尸体,伪装后2次到柜员机提取木鸿章存款,清理犯罪现场;陈光吕参与购买作案具、杀害木鸿章、肢解尸体,抛尸块,伙同张超伪装提取木鸿章存款,销毁作案时的衣服及被害人木鸿章衣物,3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本案抢劫行为,均应对全案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鉴于上诉人谢宏、张超、陈光吕所实施手段特别恶劣和残忍,犯罪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惩治犯罪,确保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谢宏、张超、陈光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光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裁定下发后,陈光吕已送监狱服刑。

最高法院改判张超为死缓对谢宏维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裁定下发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认为张超虽参与犯罪,但是未直接实施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其作用小于谢宏。认为不排除张超被谢宏利用的可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张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故改判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为“被告人张超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谢宏在本案共同犯罪中,为参与犯意策划,购买作案工具、实施捆绑、杀害、肢解被害人木鸿章的行为、并驾驶车辆抛尸体、清理现场。在押期间企图指使张超翻供,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故依法核准谢宏“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死刑裁定。

2009年4月17日上午,谢宏在丽江被执行枪决。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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