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巨款不翼而飞 80后女子状告建行 获赔450万元(2)

2020-09-25 09:33     每日经济新闻

终审判决与一审判决结果不同,依据是什么?

终审判决书显示,纵观整个交易流程,李越从未申请开通案涉交易业务,也从未允许银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内进行任何划扣行为,建行利雅湾支行也从未告知李越本案“扣款交易流程”的存在。

建行利雅湾支行从未告知李越案涉新型交易流程的存在,在该交易流程中,也从未对李越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

建行利雅湾支行多次辩称,在案涉交易流程中建行利雅湾支行系自动执行相关扣款指令且无人工审核的行为明显违规。

一审法院遗漏查明犯罪分子系利用案涉交易流程的漏洞,才得以划扣李越的存款,并非利用李越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纵观整个交易流程,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对象是银行,实际受害人是银行,并非李越。

一审法院认定李越在案涉交易过程中存在泄露个人信息及账户信息的过错,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而转走银行存款无任何事实依据。案涉银行卡自始至终均由李越随身携带,密码也从未泄露,一审法院也确认李越并未提供银行卡密码、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

案涉银行卡在2016年4月29日至5月3日期间共发生201次明显异常的扣款行为,但是建行利雅湾支行从未就该异常行为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也没有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提示或者告知李越账户存在异常情况。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案涉银行卡明显存在异常交易的情况下,既未通知也没有对案涉银行卡的异常交易行为履行监管义务、对其交易做暂停办理,反而是放任该异常交易长时间、高频率的发生。建行利雅湾支行的放任行为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储蓄合同关系成立,那么银行应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但其却依据交易常识和生活经验,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系李越泄露个人和账户信息的过错,从而导致银行存款被划扣,无疑是极度矛盾的。

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与第三方支付签代划扣协议

伪造《委托划款授权书》

一审法院查明了李某被诈骗的基本经过,即犯罪分子以高息等为诱饵,诱骗李某将资金存入建行利雅湾支行处,再仿冒李某的《委托划款授权书》,通过第三方划扣平台将李某的存款划走。

判决书还透露了更多细节。

经法院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曾祖士以其实际控制的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先后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天翼公司、银盛公司、畅捷通公司、中投科信公司签订代划扣协议。

上述第三方支付公司运用电子支付平台-企业账户支付功能,为好得伟业公司、意铁公司、博顺达公司提供“充值、提现、转账、支付”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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