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男子与13岁女生发生关系为何被判刑?

2026-01-09 14:05  头条

内蒙古包头,一19岁男子与13岁幼女发生关系获刑,面对司法机关讯问,该男子表示二人处于"恋爱"期间,不知道对方具体年龄,且对方纯属自愿,才多次发生性关系!网友纷纷留言:才判五年,起码应该判十年以上!

据九派新闻报道称,19岁的李某和被害人张某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张某实际只有13岁,而对外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学生。之后,"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司法机关认为,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最终,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评论区中,马上有不少网友留言:家长对孩子不关心,从小没进行品德方面的教育,这种行为是可耻的,也就是说见不得人的,极不光彩的,以后还怎么做人?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这个女孩的家长很失职!中学生早恋,出这种事情有点防不胜防。家长不可大意,尤其是年龄稍大一方的家长。

也有不少网友强调:支持支持支持,感觉还是罚轻了,十年以上最好,还这么幼小,弱小就被残害了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恋爱自愿"不是挡箭牌,与幼女发生关系即涉强奸!

首先,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设立了特殊保护制度,即便幼女表面"同意",与她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李某庭审中辩解"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且是自愿发生关系",但这一说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所以说,李某明知张某是初二学生,结合其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特征,完全能判断出对方可能未满14岁,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知道"情形,因此"不明知"的辩解不成立。

第二,五年六个月刑期合法,量刑有明确法律依据!

首先,《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基本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同时,根据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多次奸淫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 。

本案中,网友觉得"判轻了",但判决其实严格遵循了法律规定。具体来说,李某多次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法院在量刑起点基础上从重处罚,最终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区间。

而网友呼吁的"十年以上",需要满足"情节恶劣""造成幼女伤害"等法定加重情形,本案目前无证据显示存在这些情节。

第三,案件敲响警钟,未成年人保护需多方发力!

一方面,家长要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网络使用监管和性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开展适合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

另一方面,成年人需守住法律底线,不要心存侥幸,法律对"不明知"幼女年龄的辩解从严把握,任何人都不能以"恋爱"为名侵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法律护航,更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守护。这起案件的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也彰显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