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一个19岁女孩在网上实名举报某中学纪委书记,说对方利用爬山、喝茶之名,将她诱骗到一民宿房间内实施猥亵、强暴,还说她到有相关部门实名反映,目前对方仍然逍遥法外,当大家认为这只是一面之词,可能是情感纠纷或者其他内幕时,警方发通报了:已逮捕该中学纪委书记!
这名19岁的女孩,无父无母,是一个孤儿。
她手持身份证,在网上举报说,2024年7月23日上午,某中学纪委书记罗某某利用爬山、喝茶之名,将她诱骗到一民宿房间内实施猥亵、强暴。
这件事给她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事情发生后,她向巴中市有关相关部门实名反映,但截至她在网上实名举报前,罗某某一点事情都没有,仍然逍遥法外,而且罗某某还发信息威胁她。
为了证明她没有说谎,女孩还附上了举报视频。
视频所配的音频中,有女孩哭泣、呼救的声音!
事发后,学校工作人员表示,尚不清楚具体情况,领导目前不在学校,罗某某也不在办公室,接下来将向领导反馈此事。
没想短短几天时间,事情就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警方发通报称,女孩告被罗某(男,48岁,巴州区人)强奸未遂。
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现场勘察、走访调查、医学检验等相关工作,并于9月11日立案侦查。
目前,经巴州区检察院批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已被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在有些人看来,刑事拘留好像是很简单的事情,真是这样吗?
警方对某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意味着已经确定某人涉嫌犯罪,且已经掌握了初步的证据。
但这只是第一步,接下来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警方在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会按照法定程序继续收集和固定证据,以达到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完成定罪量刑的程度。
这里说的证据,包括但并不仅限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形式,而且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确保这些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
简单地说,刑拘并不是一句话的事情,刑拘有非常严谨、规范的程序,以及相应的工作内容。
但总的来说,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检察院批准逮捕,都意味着这案件的证据已经固定好了,案件也八九不离十了!
2、罗某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罗某某已经得手,即强奸既遂,按照上述规定,他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警方的情况通报也说了,是强奸未遂。
既遂的量刑和未遂的量刑是不一样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对罗某某的处罚是比照3-10年有期徒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罗某某面临的处罚可能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
最后,女孩手里的视频,大概率是可以反映了案发经过的关键证据,否则强奸未遂这种案子,离发案时间这么长,根本无法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