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令人啼笑皆非的真实案例:
某年大年初二,小伙刘某被舅舅指责"头发乱得像鸡窝一样",两人发生争吵,刘某随即找到理发店剃短了头发。谁知,当天晚上刘某的舅舅和朋友聚会喝多了,醉酒骑车回家途中撞上了电线杆不幸去世。
意外发生后,刘某的舅妈声称其不顾"正月剃头死舅舅"的传统,坚持认为其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这样荒唐的主张,自然不足以让警方立案,但舅妈不依不饶,向小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100万元,还援引了当地一位"大仙"的说法,主张死者是因为舅舅因刘某剃头的举动产生了心理波动,导致比平时醉酒更快酿成了事故。

央视网当时对案件的报道截图
幸而,法院这次没有乱判糊涂案,据央视网报道,法院在判决中解释了"正月理发死舅舅"的民俗来历:清朝时期,汉人思念明朝而在正月不理发的习俗,因此不剃头有了"思旧"的寓意,口耳相传的过程中,逐渐被误传为"思舅"。这种源自"悼明"思想的民间俗语,自然不存在自然规律依据,也不能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强调,车祸原因和理发无关,舅妈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面对这场闹剧,也有网友提出了一则有趣的法律问题:倘若有人真心认为正月剃头可以导致舅舅死亡,心怀恶意故意理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这就引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概念:迷信犯。
迷信犯,指行为人出于迷信或愚昧,采用客观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犯罪结果的手段或方法,企图实现其犯罪意图的情况。例如,通过针扎小人、对他人衣物施法、隔空施法诅咒等行为试图取人性命,基于人们对于自然规律的了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实现目的,这就是典型的迷信犯行为。
对于迷信犯,法律往往会报以"关爱智障"的眼神,并不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立法者认为,利用迷信手段诅咒他人,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成功,行为不具备现实危险性,虽然道德上令人鄙夷,但并不存在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迷信犯和未遂犯,两者之间有一点关键区别:前者是无论如何都无法达到目的,而后者指的是存在成功可能性,只是所幸由于行为人难以控制的因素而未能得手。例如,在他人床头贴符咒诅咒人患病,属于迷信犯,不构成故意伤害未遂罪;但如果在他人水杯中投放毒药,仅仅是因为杯子被目标打翻了或者毒药过期失去药效而未能得手,则属于犯罪未遂,应承担刑事后果。
但要注意一点:迷信诅咒他人的行为,虽然一般谈不上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施法过程存在扰乱公众秩序、破坏他人生活安宁的情况,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层面的寻衅滋事;如果对方因此感到不快,心理健康受到伤害,也有一定可能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获得精神损失赔偿。后一种情况,需要原告证明诅咒行为带有主观恶意,而本文开头所介绍的小伙正月剃头一事,由于事情起因是舅舅本人要求外甥注意个人形象,因此自然也谈不上存在恶意,小伙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也许有朋友会追问:刑法中还有"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一罪名,不是说迷信犯不承担刑事后果吗?
切莫望文生义,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针对的主要是指出于迷信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的情况,例如因信邪教而教唆他人自焚、迷信所谓"驱邪"的说法用桃木枝抽打他人造成肉体伤害、组织具有危险性的仪式导致他人烧伤等,已经超出了单纯的语言或精神"诅咒"范畴,伴随着具体的物理伤害。
关于迷信犯的讨论,还引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法律问题:
我们知道,面对不法侵害,人们可以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在受到他人诅咒的时候,能不能主动出击"打断施法"?例如,舅舅如果相信了"正月剃头死舅舅"的说法,可否通过暴力手段阻止外甥理发呢,若将其打伤,是否需要判刑?
这种行为,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即主观上臆想存在不法侵害,实际上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未受到威胁,对他人进行"假想防卫"致人死伤,现实中大概率构成过失犯罪。
举个虚构的例子,某甲迷信所谓食材相克的说法,认为牛肉和草莓同吃如同吃砒霜,于是做了一盘牛柳炒草莓劝某乙吃下去。某乙同样相信这一迷信说法,认为对方蓄意谋害自己,于是大吼一声"我不吃牛肉",挥刀将对方砍死。在这一情况下,如的确不存在科学依据表明两种食材搭配会使人中毒死亡,则甲的行为属于"迷信犯",并非杀人未遂,而乙的行为则属于"假想防卫",大概率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

小伙因正月理发吃了官司,这一荒诞的新闻,除了帮助我们理解"迷信犯"这一法律概念外,也提醒了全社会,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避免碰瓷式的起诉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扰乱社会秩序。
恶意诉讼,指当事人明知没有合法、合理的诉讼依据,为了损害对方或第三方利益,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滥用诉权,指当事人虽然享有程序上的起诉权,但其行使权利的方式明显不当,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例如以骚扰、拖累对方或浪费司法资源为目的而提起诉讼。
事件中的舅妈,在有理由知道"正月剃头死舅舅"缺乏科学依据的情况下,缺乏合理合法的诉讼依据仍主张天价赔偿,个人看来应当认定为超出了合理的维权界限,背离了诉讼制度解决真实纠纷的宗旨,不仅影响了对方正常的生活,还占用了法官的时间精力,给真正需要主张合法权利的人们造成了不便,应当被追究责任。
这样说来,法院不仅应当还小伙一个清白,也有必要对滥诉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乃至惩罚,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










